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申字第12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树栋,男,汉族,1947年10月26日出生,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张怀明,长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初航,长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成,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皮瀚雯,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树栋因与被申请人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五终字第2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白金城
代理审判员 王 斓
代理审判员 米 于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