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300号
原告:尹德臣,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郭占辉,吉林松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晓丹,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德臣与被告王晓丹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德臣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德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德臣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赵惠娟
审 判 员 常 静
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
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微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