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船民管字第00038号
(2015)船民管字第38号
原告: 侯莉,女,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徐昌波,董事长。
被告:吉林市康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光华路。
法定代表人:康学生,总经理。
原告侯莉诉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康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外海户屯165号,故该案应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侯莉于2015年11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作出(2015)船民二初字第646号民事裁定,准许侯莉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侯莉已撤回起诉,故本院对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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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潘 威
审判员 孙立伟
审判员 张志光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宋晓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