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彩虹与夏佩忠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49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船民特字第13号

申请人:夏彩虹,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申请人:夏佩忠,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夏彩虹与被申请人夏佩忠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中,申请人夏彩虹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夏彩虹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员  赵惠娟

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伊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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