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船民特字第13号
申请人:夏彩虹,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申请人:夏佩忠,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夏彩虹与被申请人夏佩忠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中,申请人夏彩虹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夏彩虹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员 赵惠娟
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伊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