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1102号
原告:许广宇,住辽宁省鞍山市。
委托代理人:徐忠山,住鞍山市。
被告:吉林省万铭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繁荣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宋振杰,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朝阳区明德路4号。
负责人:赵建平。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在审理原告许广宇诉被告吉林省万铭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许广宇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省万铭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广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广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许广宇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伟民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冯 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