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萍申请宣告于明伦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8:49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船民特字第19号

申请人:邓萍,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申请人:于明伦,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申请人邓萍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于明伦死亡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邓萍于2014年10月来院称,于明伦于2006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满8年,故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于明伦,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市船营区,2006年2月离家出走,2008年3月,于明伦的女儿于琼向本院申请要求宣告于明伦失踪,本院于2008年7月17日作出(2008)船民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宣告于明伦为失踪人,指定于琼为失踪人于明伦的财产代管人。2014年10月,于明伦的妻子邓萍向本院申请宣告于明伦死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11月13日在吉林市江城日报上发出寻找于明伦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于明伦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于明伦自本院判决被宣告失踪后至今已近7年没有音讯,虽经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邓萍为于明伦的妻子,现申请宣告于明伦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于明伦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惠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微琪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