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49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376号

原告:常某某,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 杨

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伊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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