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376号
原告:常某某,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 杨
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伊元
(2015)船民一初字第1376号
原告:常某某,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 杨
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伊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