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琴要求宣告姜增喜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8:49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船民特字第14号

    申请人:李俊琴,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申请人:姜增喜,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申请人李俊琴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姜增喜失踪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俊琴于2015年8月5日来院称,其丈夫姜增喜于2013年8月4日中午与其他两名同志喝酒,之后三人到吉林市船营区临江门江边游玩,因脚下打滑不慎落水,至今不见踪迹,因此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姜增喜,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2013年8月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李俊琴系被申请人姜增喜的妻子。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8月12日在吉林市江城日报上发出寻找姜增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姜增喜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姜增喜因意外落水,下落不明至今已满2年(此有所在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虽经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李俊琴系姜增喜的妻子,现申请宣告姜增喜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申请人李俊琴作为姜增喜的妻子,可为姜增喜失踪后的财产代管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姜增喜失踪;

二、指定申请人李俊琴为被失踪人姜增喜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惠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伊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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