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鹏与解卓然、王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47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442号

原告:邱鹏,男,25岁。

委托代理人:邱继文,男,47岁。系原告邱鹏父亲。

委托代理人: 邵祥礼,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卓然,男,25岁。

被告:王雷,男,3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鹏与被告解卓然、王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鹏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鹏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邱鹏负担273.00元,保全费520.00元,由原告邱鹏负担。

审 判 长  殷俪源

人民陪审员  代喜珍

人民陪审员  邓玉清

二O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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