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442号
原告:邱鹏,男,25岁。
委托代理人:邱继文,男,47岁。系原告邱鹏父亲。
委托代理人: 邵祥礼,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卓然,男,25岁。
被告:王雷,男,3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鹏与被告解卓然、王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鹏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鹏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邱鹏负担273.00元,保全费520.00元,由原告邱鹏负担。
审 判 长 殷俪源
人民陪审员 代喜珍
人民陪审员 邓玉清
二O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