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498号
原告:董××,女,44岁。
被告:李××,男,5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董××负担。
代理审判员 殷俪源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 慧
(2015)蛟民一初字第498号
原告:董××,女,44岁。
被告:李××,男,5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董××负担。
代理审判员 殷俪源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