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XX诉李一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8:46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501号

原告:徐XX,女,51岁。

委托代理人:申铉成,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一X,男,54岁。

原告徐XX与被告李一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于2015年11月13日由审判员袁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的委托代理人申铉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一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XX诉称:徐XX与李一X于1987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李二X(1988年6月23日出生),现已成年。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00年5月4日,徐XX与李一X一同到韩国打工。2005年,李一X被遣送回国,徐XX仍在韩国打工,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徐XX提起诉讼,要求与李一X离婚。

李一X未到庭,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

经审理查明:徐XX与李一X于1987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李二X(1988年6月23日出生),现已成年。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00年5月4日,徐XX与李一X一同到韩国打工。2005年,李一X被遣送回国,徐XX仍在韩国打工,未曾回国,双方分居至今。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结婚申请书、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等。

本院认为:虽然徐XX与李一X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徐XX与李一X因感情不和于2005年分居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徐XX要求与李一X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徐XX与被告李一X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状,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君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陆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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