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金龙诉陈云宝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8:46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599号

原告:鲁金龙,男,66岁。

委托代理人:王凤章,蛟河市乌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云宝,男,44岁。

委托代理人:王国涛,蛟河市黄松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鲁金龙与被告陈云宝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2015年6月25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金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凤章,被告陈云宝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国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鲁金龙诉称:鲁金龙与村里签订承包合同,有承包地0.6公顷。2004年3月份,鲁金龙与陈云宝签订土地转包协议,将鲁金龙的承包地0.6公顷长期转包给陈云宝,转包费为1.3万元。鲁金龙认为协议中写明的“长期承包”所代表的期限应为2004年协议签订时起至2012年土地耕种期结束,每年每亩承包费在240元左右,共计9年。现协议约定的转包期限已经届满,请求法院判令陈云宝交回承包地0.6公顷。

陈云宝辩称:鲁金龙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自愿签订土地转包协议,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鲁金龙应当履行协议义务。签订协议时,约定承包期限为长期,按照当地民俗长期应为该轮土地承包期届满的意思表示,即承包期至2025年。鲁金龙所述承包期至2012结束、每亩每年承包费24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承包费标准在2004年承担土地税和义务工的情况下也不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综上所述,陈云宝不同意鲁金龙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鲁金龙在蛟河市漂河镇先进村有承包地0.6公顷。2004年3月份,鲁金龙将承包地转包给陈云宝,并于当日签订一份土地转包协议,约定土地面积为0.6公顷,转包期限为长期,转包费为1.3万元,从2004年往后社里费用由陈云宝承担。协议签订后,陈云宝耕种协议约定土地至今。另查明,鲁金龙与村里签订的关于0.6公顷土地的承包合同及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原件现均存放在陈云宝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土地转包协议。

鲁金龙对蛟河市漂河镇先进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魏志刚的证言有异议,认为2004年已经取消了农业税,原告主张承包期9年,承包费每年每亩240元合理。

本院认为:鲁金龙与陈云宝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长期,没有写明具体截止时间,应当视为约定不明确,在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前提下,应当按照签订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当地的交易习惯予以确定。双方签订土地转包合同的时间为2004年,从签订时间上看,虽然我国多次出台政策,不断提高农民收入、减少农民税费标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方废止。据此,2004年,双方签订合同时,承包土地仍然需要交纳农业税,并承担各项承包义务,上述事实从合同条款约定的2004年往后社里费用由陈云宝承担亦可以得到证实,所以村委会证明及证人魏志刚的证言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鲁金龙与蛟河市漂河镇先进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期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故鲁金龙与陈云宝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长期”,应确定为2004年3月份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鲁金龙主张收回承包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鲁金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鲁金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岩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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