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542号
原告:周秀云,女,69岁。
委托代理人:叶春山,蛟河市河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慧,女,4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秀云与被告李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周秀云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秀云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秀云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0元,由周秀云负担。
审 判 长 赵宏国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人民陪审员 王硕贤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