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华诉王林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8:45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610号

原告:丁华,男,63岁。

被告:王林华,男,47岁。

原告丁华与被告王林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2015年8月11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林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华诉称:2010年王华林租赁我的挖掘机挖沙子,拖欠我租金45000.00元。2012年8月15日,王华林为我出具欠条,此款至今未付。

王华林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答辩、陈述、举证及质证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0年王华林租赁丁华挖掘机挖沙子,拖欠丁华租金45000.00元。2012年8月15日,王华林为丁华出具欠条,此款至今未付,后王林华去向不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条、居委会证明。

本院认为,王华林租赁丁华挖掘机,拖欠丁华租金至今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丁华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林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丁华租金款4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00元,由王林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宏国

人民陪审员  孙汝芳

人民陪审员  秦凤云

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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