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632号
原告:张蔼凤,女,40岁。
被告:盛芝宏,男,4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蔼凤诉被告盛芝宏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张蔼凤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蔼凤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蔼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张蔼凤负担。
审判员 曹媛媛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