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172号
原告杜某某,男,38岁。
被告王某某,女,3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00元免交。
审判员 刘建忠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倩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