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靖涛诉张红英、崔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45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712号

原告: 张靖涛,男,汉族,35岁。

委托代理人:姜文吉林鑫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红英,女,汉族,45岁。

被告:崔文波,女,汉族,4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靖涛与被告张红英、崔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靖涛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崔文波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靖涛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对崔文波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靖涛撤回对被告崔文波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海军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人民陪审员  肖 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陆 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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