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富诉赵庆贵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45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690号

原告:李富,男,25岁。

被告:赵庆贵,男,5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富与被告赵庆贵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富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李富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宝莲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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