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690号
原告:李富,男,25岁。
被告:赵庆贵,男,5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富与被告赵庆贵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富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李富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宝莲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