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万深、张金印、董礼仁、董礼彬、王渤诉蛟河市天岗镇天岗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44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917号

原告:江万深,男64岁。

原告:张金印,男,74岁。

原告:董礼仁,男,54岁。

委托代理人:夏玉娥,女,51岁。

原告:董礼彬,男,52岁。

委托代理人:夏玉娥,女,51岁。

原告:王渤,男,62岁。

被告:蛟河市天岗镇天岗村民委员会,住所蛟河市天岗镇天岗村。

负责人:王振海,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国涛,蛟河市黄松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万深、张金印、董礼仁、董礼彬、王渤与被告蛟河市天岗镇天岗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万深、张金印、董礼仁、董礼彬、王渤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万深、张金印、董礼仁、董礼彬、王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江万深、张金印、董礼仁、董礼彬、王渤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宝莲

二○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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