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917号
原告:江万深,男64岁。
原告:张金印,男,74岁。
原告:董礼仁,男,54岁。
委托代理人:夏玉娥,女,51岁。
原告:董礼彬,男,52岁。
委托代理人:夏玉娥,女,51岁。
原告:王渤,男,62岁。
被告:蛟河市天岗镇天岗村民委员会,住所蛟河市天岗镇天岗村。
负责人:王振海,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国涛,蛟河市黄松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万深、张金印、董礼仁、董礼彬、王渤与被告蛟河市天岗镇天岗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万深、张金印、董礼仁、董礼彬、王渤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万深、张金印、董礼仁、董礼彬、王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江万深、张金印、董礼仁、董礼彬、王渤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宝莲
二○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