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050号
原告:王清芬,女,汉族,60岁。
委托代理人:孙立波,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宝顺,男,汉族,29岁。
委托代理人:迟殿武,蛟河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芬与被告武宝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清芬以被告武宝顺已对火灾事故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为由,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清芬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清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免收。
审判员 张海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