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清芬诉武宝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44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050号

原告:王清芬,女,汉族,60岁。

委托代理人:孙立波,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宝顺,男,汉族,29岁。

委托代理人:迟殿武,蛟河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芬与被告武宝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清芬以被告武宝顺已对火灾事故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为由,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清芬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清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免收。

审判员  张海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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