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桂芬诉张安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8:44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178号

原告:徐某某,女,汉族,38岁。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39岁。

本院在审理徐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徐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徐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海军

人民陪审员  武文杰

人民陪审员  韩艳凤

二O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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