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524号
原告:惠宝才,男,68岁。
被告:李德林,男,44岁。
被告:徐风琴,女,4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宝才与被告李德林、徐风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宝才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宝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惠宝才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宝莲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