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秉玉诉隋长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44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184号

原告:李秉玉,男,51岁。

被告:隋长义,男,3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秉玉与被告隋长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秉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诉讼费50.00元,由李秉玉负担。

审判员  赵宏国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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