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398号
原告:王家祥,男,汉族,62岁。
被告:王学敏,男,4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祥与被告王学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家祥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家祥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家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00元,由王家祥负担。
审判员 张海军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