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228号
原告:臧丽,女,35岁。
委托代理人:张凤英,女,61岁。
被告:藏孝亮,男,3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臧丽与被告藏孝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臧丽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臧丽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臧丽撤回起诉。
诉讼费86.00元,由臧丽负担。
审判员 赵宏国
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