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丽诉藏孝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43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228号

原告:臧丽,女,35岁。

委托代理人:张凤英,女,61岁。

被告:藏孝亮,男,3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臧丽与被告藏孝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臧丽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臧丽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臧丽撤回起诉。

诉讼费86.00元,由臧丽负担。

审判员  赵宏国

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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