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074号
原告:田玉春,女,汉族,46岁。
被告:王成志,男,汉族,45岁。
被告:张艳云,女,汉族,45岁。
本院在审理田玉春与王成志、张艳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田玉春以王成志、张艳云涉嫌诈骗,公安机关对该案件未作出处理结果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田玉春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玉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0.00元,免收。
审 判 长 张海军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人民陪审员 伊 洋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