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子林诉修正江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43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465号

原告:梁子林,男,50岁。

委托代理人:黄桂领,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志愿者。

被告:修正江,男,5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子林与被告修正江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梁子林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梁子林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子林撤回起诉。

诉讼费275.00元,由梁子林负担。

审 判 长  赵宏国

人民陪审员  张书翰

人民陪审员  刘凤英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 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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