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465号
原告:梁子林,男,50岁。
委托代理人:黄桂领,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志愿者。
被告:修正江,男,5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子林与被告修正江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梁子林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梁子林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子林撤回起诉。
诉讼费275.00元,由梁子林负担。
审 判 长 赵宏国
人民陪审员 张书翰
人民陪审员 刘凤英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 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