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255号
原告:张XX,女,48岁。
被告:周XX,男,5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张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诉讼费150.00元,由张XX负担。
审 判 长 赵宏国
人民陪审员 王广纯
人民陪审员 杨春园
二0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娇
(2015)蛟民一初字第255号
原告:张XX,女,48岁。
被告:周XX,男,5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张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诉讼费150.00元,由张XX负担。
审 判 长 赵宏国
人民陪审员 王广纯
人民陪审员 杨春园
二0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