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971号
原告:王成,男,44岁。
被告:宋林,男,4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诉被告宋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王成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成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5.00元,由王成负担737.50元,退回王成737.50元。
审 判 长 曹媛媛
人民陪审员 张 洋
人民陪审员 时洪雁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