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成与被告宋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8:43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971号

原告:王成,男,44岁。

被告:宋林,男,4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诉被告宋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王成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成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5.00元,由王成负担737.50元,退回王成737.50元。

审 判 长  曹媛媛

人民陪审员  张 洋

人民陪审员  时洪雁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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