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746号
原告:蛟河市吉垄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蛟河市河北街道办事处永隆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博,该公司经理。
被告:马东林,男,4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吉垄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东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蛟河市吉垄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另行协商妥善解决,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蛟河市吉垄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蛟河市吉垄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宝莲
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陆 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