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文玲诉吕富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43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479号

原告:郝某某,女,汉族,51岁。

被告:吕某某,男,汉族,5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郝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海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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