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479号
原告:郝某某,女,汉族,51岁。
被告:吕某某,男,汉族,5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郝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海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