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826号
原告:刘苹,女,32岁。
被告:刘金山,男,56岁。
被告:谢宝田,男,8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苹诉被告刘金山、谢宝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苹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刘苹负担。
审判员 曹媛媛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