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苹与被告刘金山、谢宝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43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826号

原告:刘苹,女,32岁。

被告:刘金山,男,56岁。

被告:谢宝田,男,8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苹诉被告刘金山、谢宝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苹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刘苹负担。

审判员  曹媛媛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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