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931号
原告:韩某甲,女,84岁。
委托代理人:曲迎越。
原告:李某某,女,55岁。
委托代理人:曲迎越。
被告:韩某乙,男,5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甲、李某某诉被告韩某乙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韩某甲、李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韩某甲、李某某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甲、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韩某甲、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曹媛媛
二○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 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