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庆田与被告韩福歧赡养费纠纷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8:43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931号

原告:韩某甲,女,84岁。

委托代理人:曲迎越。

原告:李某某,女,55岁。

委托代理人:曲迎越。

被告:韩某乙,男,5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甲、李某某诉被告韩某乙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韩某甲、李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韩某甲、李某某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甲、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韩某甲、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曹媛媛

二○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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