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346号
原告:齐欣,女,汉族,37岁。
被告:瞿权,男,汉族,4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欣与被告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欣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齐欣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齐欣负担。
审判员 张海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 旸
(此件共1页,印6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