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欣诉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42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346号

原告:齐欣,女,汉族,37岁。

被告:瞿权,男,汉族,4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欣与被告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欣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齐欣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齐欣负担。

审判员  张海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 旸

(此件共1页,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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