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芝秀诉董喜凤、袁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8:42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014号

原告:韩芝秀,女,汉族,47岁。

被告:董喜凤,男,汉族,45岁。

被告:袁秀文,女,汉族,42岁。

本院在审理韩芝秀与董喜凤、袁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韩秀芝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韩芝秀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芝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韩芝秀负担。

审判员  张海军

二O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林 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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