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014号
原告:韩芝秀,女,汉族,47岁。
被告:董喜凤,男,汉族,45岁。
被告:袁秀文,女,汉族,42岁。
本院在审理韩芝秀与董喜凤、袁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韩秀芝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韩芝秀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芝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韩芝秀负担。
审判员 张海军
二O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林 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