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946号
原告:杜晟占,男,4岁。
法定代理人:邵泽霞,女,43岁。
被告:杜希森,男,39岁。
被告:吴宝凤,女,3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晟占诉被告杜希森、吴宝凤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晟占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杜晟占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晟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杜晟占负担。
审判员 曹媛媛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