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晟占与被告杜希森、吴宝凤身体权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42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946号

原告:杜晟占,男,4岁。

法定代理人:邵泽霞,女,43岁。

被告:杜希森,男,39岁。

被告:吴宝凤,女,3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晟占诉被告杜希森、吴宝凤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晟占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杜晟占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晟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杜晟占负担。

审判员  曹媛媛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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