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作青诉付东艳、陈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42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956号

原告:李作青,男,汉族,57岁。

被告:付东艳,女,汉族,40岁。

被告:陈永志,男,汉族,51岁。

本院在审理李作青与付东艳、陈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作青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作青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作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李作青负担。

审判员  张海军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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