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丽苹诉王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42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180号

原告:薛丽苹,女,39岁。

委托代理人:邓长平,男,32岁。

被告:王建新,男,3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丽苹与被告王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薛丽苹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薛丽苹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丽苹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0元,由薛丽苹负担。

审判员  赵宏国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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