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180号
原告:薛丽苹,女,39岁。
委托代理人:邓长平,男,32岁。
被告:王建新,男,3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丽苹与被告王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薛丽苹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薛丽苹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丽苹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0元,由薛丽苹负担。
审判员 赵宏国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 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