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占有诉张家港市佳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8:42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蛟民再初字第3号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占有,男,63岁。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家港市佳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郁家桥旁。

法定代表人:陈爱平,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占有与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家港市佳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反诉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反诉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本诉及反诉均依法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本诉按撤诉处理。

二、本案反诉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00.00元,其他诉讼费100.00元,合计3200.00元,由原审原告王占有负担;反诉费300.00元,由原审反诉原告张家港市佳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长伟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人民陪审员  林 杰

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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