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326号
原告:李秀林,男,汉族,66岁。
被告:蛟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蛟河市西区迎宾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祥勇,男。
委托代理人:张桂芬,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林与被告蛟河市交通运输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林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秀林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秀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免收。
审 判 长 张海军
人民陪审员 秦凤云
人民陪审员 孙汝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林 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