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颜双诉吉林省天岗石材产业经济开发区顺达石材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8:42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870号

原告:吴颜双,男,满族,43岁。

委托代理人:李敬琦、祝颖辉,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志愿者。

被告:吉林省天岗石材产业经济开发区顺达石材厂,住所蛟河市天岗镇双岔河屯。

负责人:张新真,男。

原告吴颜双与被告吉林省天岗石材产业经济开发区顺达石材厂(以下简称顺达石材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2015年7月21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颜双到庭参加诉讼,顺达石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颜双诉称: 2014年3月末至7月末,我经人介绍到顺达石材厂从事切割石材工作,约定按切割大理石数量及规格计件开资,所有工资年底结算,平时可以借资。工作期间我借资2000.00元,2014年年末顺达石材厂给付我工资6500.00元,扣除以上款项8500.00元后,尚欠我工资款29500.00元。顺达石材厂于2015年4月9日为我出具欠据一份。经我多次索要,顺达石材厂至今未给付所欠工资款。综上,请求法院判令顺达石材厂立即给付工资款29500.00元。

顺达石材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了当庭陈述、辩解、举证及质证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吴颜双于2014年3月末至7月末期间在顺达石材厂(企业性质系个体工商户)从事石材切割工作,顺达石材厂共计拖欠吴颜双工资款合计29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吴颜双提供的欠据一份。

本院认为,吴颜双与吉林省天岗石材产业经济开发区顺达石材厂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于海波要求吉林省天岗石材产业经济开发区顺达石材厂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吉林省天岗石材产业经济开发区顺达石材厂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吴颜双劳动报酬款29500.00元。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吉林省天岗石材产业经济开发区顺达石材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海军

二O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 尧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