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889号
原告:武某某,男,汉族,51岁。
被告:郝某某,女,汉族,4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武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海军
二O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