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冰诉郑秋英、尹国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41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008号

原告:杜冰,男,31岁。

被告:郑秋英,女,58岁。

被告:尹国卿,男,3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冰与被告郑秋英、尹国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杜冰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杜冰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冰撤回起诉。

诉讼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保全费820.00元,由杜冰负担1720.00元。

审 判 长  赵宏国

人民陪审员  秦凤云

人民陪审员  孙汝芳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 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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