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008号
原告:杜冰,男,31岁。
被告:郑秋英,女,58岁。
被告:尹国卿,男,3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冰与被告郑秋英、尹国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杜冰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杜冰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冰撤回起诉。
诉讼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保全费820.00元,由杜冰负担1720.00元。
审 判 长 赵宏国
人民陪审员 秦凤云
人民陪审员 孙汝芳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 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