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790号
原告:詹德红,女, 汉族,37岁。
被告:蛟河市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华泰采石场,住所蛟河市天岗镇大桥屯西山。
法定代表人詹德全,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德红与被告蛟河市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华泰采石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詹德红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詹德红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詹德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詹德红负担。
审 判 长 张海军
人民陪审员 苗桂秋
人民陪审员 王永强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陆 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