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740号
原告:苏良,男,50岁。
被告:刘占胜,男,6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良诉被告刘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苏良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良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原告苏良负担1150.00元,退回原告苏良1150.00元。
审 判 长 曹媛媛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人民陪审员 赵丽丽
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 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