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良与被告刘占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41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740号

原告:苏良,男,50岁。

被告:刘占胜,男,6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良诉被告刘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苏良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良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原告苏良负担1150.00元,退回原告苏良1150.00元。

审 判 长  曹媛媛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人民陪审员  赵丽丽

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 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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