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桂芝诉蔡广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40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281号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281号 

原告:刘某某,女,1979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

被告:蔡某某,男,1975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蔡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于忠民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姿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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