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485号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485号
原告:田顺,男,1971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溪河镇赵屯村四社。
被告:矫东梅,女,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溪河镇临江村四社。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顺诉被告矫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顺撤回起诉。
诉讼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忠民
二0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姿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