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臣诉蛟河市新站镇东沟村村民委员会、初兴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4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553号

原告:李文臣,男,汉族,57岁。

被告:蛟河市新站镇东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新站镇东沟村冰湖屯。

法定代表人:赵文祥,男。

被告:初兴国,男,汉族,43岁。

委托代理人:张秀枚(系被告初兴国母亲),女,汉族,6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臣与被告蛟河市新站镇东沟村村民委员会、初兴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臣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文臣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文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李文臣负担。

审 判 长  张海军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人民陪审员  高小晶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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