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等诉赵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8:40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266号

原告:杨中芹,女,1970年5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原告:赵鑫,男,26岁,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被告:赵均堂,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舒兰市。

被告:刘凤东,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中芹、赵鑫诉被告赵均堂、刘凤东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中芹、赵鑫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中芹、赵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二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志祥

二0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姿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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