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266号
原告:杨中芹,女,1970年5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原告:赵鑫,男,26岁,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被告:赵均堂,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舒兰市。
被告:刘凤东,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中芹、赵鑫诉被告赵均堂、刘凤东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中芹、赵鑫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中芹、赵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二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志祥
二0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姿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