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781号
原告:吕某某,女,1990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舒兰市法特镇杨林村二社。
被告:王某某,男,1990年5月9日生,汉族,舒兰市法特镇财政所司机,现住舒兰市法特镇焦家村一社。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冬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于忠民
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丹
